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誕生於1995年,前身是1993年起草的「雛妓防治法」。在立法過程和台灣社會時空變遷過程中,從原本以「救援雛妓」為目標的立法,轉變為一個對全社會整體日常生活進行規範,對所有兒少進行保護式監控的司法怪獸。
這個怪獸有幾個特點:
- 罪罰不成比例:阻街拉客上床性交易如被警方抓到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天居留。然而僅僅在網路上「留言」援交或包養,便依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可處5年以下併科一百萬。
- 立法團體自封監督之位:當初的立法團體在制定法條時便把自己寫進監督團體,定期督導執法,不但因此而介入預算,也因此有權力影響執政。
- 配套辦法鼓勵偵辦:立法的保守團體強力要求警政署設置查處兒少案件的獎懲辦法,有辦有獎,不辦有懲,兒少案件因此成為警方檢方業績之大宗。
- 惡法盤據各部會:兒少條例不但設置監督、獎懲,還在法條中規定各部會都需設置宣導辦法,按期執行,形成龐大的箝制體系。請看左列相關辦法。
這樣的惡法從1999年到2007年已經使得兩萬餘網民遭到移送,使得網路上風聲鶴唳,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嚴厲的限制。 經人權、性權、學者批判持續努力,兒少29條於2006年被提起釋憲,大法官會議以623號解釋回應,認定29條並不違憲,並未侵害人民言論自由。(釋字第623號)然而人權性權團體並不灰心,同時也已經推動「兒少法29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由陳根德、蔡錦隆提案,共有36位立委連署,提交程序委員會並獲決議將本案交環福及司法兩委員會審查,可惜2008年立法委員改選後一筆勾消,必須重新提案。
上述修法主要是限縮29條的適用範圍,如果通過,應可大幅減少被釣魚誘捕的可能。不過,保守團體和檢警也已經另外使用刑法235條來起訴線上所謂猥褻之言論,範圍更廣,起訴更多,而且還有網站內容分級辦法在同一條款精神上檢查言論。因此在此階段,人權性權團體和學者決定徹底解決網路言論自由的問題,積極集結推動兒少29條與刑法235條的廢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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